《条例》适用于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对于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政策措施,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对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现场要求、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求、政府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以及违反《条例》所承担的法律法规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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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