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为主要立法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的相关要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制度、防雷减灾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违反防雷减灾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其中还对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以及灾害防御等内容作出相关要求。
其中明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在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工程中也要承担相应职责。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管理主体责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容。
结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其中还进一步明确了气象、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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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琛